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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织部就《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苏州日报》2010年7月13日第10版 | 编辑:本站 | 点击:229 | 时间:20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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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乡科级干部没纳入报告主体
问:《规定》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同时,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各地情况差异很大,《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
但《规定》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
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查阅
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第一种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第二,《规定》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另外,《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规定》明确: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均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实物和金融投资都要上报
问:《规定》是如何界定“投资”的?
答:投资的种类,一般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金融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等,这是当前领导干部最普遍的投资方式。
根据规定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但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李源潮: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建设高素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队伍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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